税收法规政策文件
共收录 434 篇,按发布日期由新到旧排列。每篇均附政策原文与 AI 生成的摘要、要点解读。
-
社保知识小课堂|一图了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基础知识
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3行业试点职业伤害保障,平台按每单0.01-0.25元缴费,个人不缴。覆盖滴滴、美团等头部企业,每月15日前申报,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
漫解税收|新办企业怎么设置账簿?
新办企业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等需连续编号装订。账簿及凭证至少保存10年,违规最高罚1万元并影响纳税信用,稽查时无法提供凭证将面临税款核定风险。
-
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8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旨在鼓励境外资金参与中国主权及地方债市场,明确免税范围仅限“境外发行”的债券利息。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8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旨在延续税收优惠,降低境外投资者成本,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8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旨在延续税收优惠,降低境外投资者税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政策旨在推动债券市场开放,但不适用于境内机构场所取得的相关利息。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政策旨在推动债券市场开放,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有实际联系的利息。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政策旨在推动债券市场开放,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与该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收入。
-
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公租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及多项印花税;转让旧房增值率≤20%免土地增值税;捐赠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领取租赁补贴免个税。需单独核算租金收入并留存资料备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20%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领取租赁补贴免征个税。
-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延续征收至2030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按财税〔2019〕46号执行。该政策明确基金存续期及计费依据,直接影响电网企业代征义务及终端电力用户成本,相关企业需按规定继续履行缴纳或代征职责。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公租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及多项印花税;转让旧房增值率≤20%免土地增值税;捐赠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领取租赁补贴免个税。需单独核算租金收入并留存资料备查。
-
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6年2月10日起,河套深圳园区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适用于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明确“二线”入内地需补缴税款及违规处理机制。
-
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产品出口退税;电池产品退税率由9%降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政策依据报关单出口日期执行,涉及消费税产品政策不变。
-
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起,个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3%全额缴纳增值税;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该政策适用于所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明确了住房转让的增值税征免界限及执行时间。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5年12月24日起,北京非户籍居民五环内购房社保/个税年限降至2年、五环外降至1年;多子女家庭五环内可增购1套;商贷不再区分首二套利率;公积金二套首付最低25%。
-
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统一以新准则为基础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及税会差异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或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方法选定后不得更改。
-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关联企业可按协议分摊扣除。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2025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北京2025年社保待遇计发基数定为12049元/月。适用于2025年退休及工伤人员,已退休人员将重新核算并补发养老金差额。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税收政策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年1月1日起,北京住房租赁企业需备案方可享增值税优惠。专业化规模化标准为持有或经营500套(间)或1.5万平米以上。达标企业出租方享房产税优惠。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北京2025社保基数7月起调整:上限35811元,下限7162元。个人存档者养老失业可在区间自选,医保固定584.92元/月。年底前完成差额补缴不计滞纳金,不影响权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税务局2025年第3号公告公布废止及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北京地区企业,需核对附件确认具体文件效力变化,避免依据失效文件办税。
-
关于育儿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1月1日起,按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卫生健康、财政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县级卫健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旨在落实育儿补贴制度,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自2025年8月12日12时01分起,90天内暂停实施24%对美加征关税,保留10%税率。该政策适用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旨在落实中美经贸会谈共识,直接影响相关进口企业的关税成本及供应链预算。
-
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8月11日起,快递企业收入按“收派服务”缴增值税;网络货运纳税人自行采购燃料及通行费,符合条件可抵扣进项税。明确快递末端网点定义及网络货运排除中介行为,此前未处理事项按此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5年9月10日。旨在保障增值税法顺利施行,涉及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关注草案具体条款并按时反馈。
-
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及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此前已发行债券(含后续续发部分)利息继续免税至到期。政策明确金融债券定义,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及债券投资者的税务成本与收益测算。
-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
明确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范围,涵盖清单内货物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自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由三部委动态调整。直接影响岛内进口企业及财务人员税务合规与成本测算。
-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起,享惠主体进口目录外货物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增值超30%经“二线”入内地免关税。交通工具在内地停留每年不超120天。原多项零关税政策同时废止。
-
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5年7月20日起,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起征点调整为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政策覆盖纯电、燃料电池等所有动力类型,明确二手超豪华车不征消费税,零售额包含精品及服务等价外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7部门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7部门联合开展2025年“春雨润苗”行动,推出52项举措助力小微经营主体。涵盖税费优惠精准推送、跨部门数据共享简化办税、纳税信用A级激励及专精特新培育等,旨在降低合规成本,提升融资便利度,支持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与出海发展。
-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2025-2028年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按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需投向鼓励类产业并持有满5年。不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战略投资除外)。当年不足抵免可结转,提前收回需补税。
-
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规定,北京建立涉税涉费信息交换共享及执法协助机制。明确市场监管、不动产、公安等14类部门需向税务提供登记、交易等信息,强化个人股权转让清税查验及失信联合惩戒,旨在加强税费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
-
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5年1月1日起,成都世运会执委会电视转播、赞助、门票等收入免征增值税;赛后资产出让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营业账簿及合同免印花税;指定进口比赛消耗品免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并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加征税率。同时停止实施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第6号规定的加征措施。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的通告
北京离境退税“即买即退”限额升至22万元,新增市内集中退付点。境外旅客购物后可凭预授权担保现场领取预付金,离境时海关验核、代理机构审核后结算。2025年6月1日集中退付点运营,通告发布即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码的通告
北京全市推广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机构及个人需“亮码经营”。机构通过电子税务局生成,人员经实名认证获取。签订合同及提供服务时应主动展示,税务机关受理业务时将查验信用码,纳税人可扫码实时查询信用信息。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北京归属本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50%减征。已征款项可抵减或退还。适用于北京市缴纳义务人。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2024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北京税务局发布2024年试点纳税人“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相关试点行业,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原2023年标准公告同时废止。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202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1000元,最高9000元。该标准适用于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明确了年度缴费上下限,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7日。涉及所有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旨在深化征管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北京2024年度个税汇算邮寄申报指定燕山税务局受理,地址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适用于不便使用APP或大厅办理的北京纳税人,需自费EMS寄送两份申报表,补税需线上或大厅缴纳。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北京水资源税征管新规2024年12月1日施行。明确按季申报、月度报送水量;工业用水效率达标减征20%;生态取用水免征;疏干排水及水源热泵分类计征。适用于北京市取水纳税人,需严格遵循税源采集、纳税地点及优惠留存备查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自2025年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取代原有水资源费。政策明确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等行为的纳税人、税额标准及减免情形。直接影响北京市内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需按新规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2025年北京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城乡老年人430元/年,学生儿童40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750元/年。财政补助同步提高,适用于北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按新标准缴纳费用。
-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北京公布2024-2026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企业或个人向名单内组织捐赠,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及北京地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需对照附件核实资格以享受税收优惠。
-
关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
2024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2024年6月8日至11月30日已按普通税率缴税的,可于2024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年12月1日起,北京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购买住房契税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执行,旨在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等产品出口退税;成品油、光伏、电池等退税率由13%降至9%。影响相关出口企业,需按报关单出口日期执行新政策,及时调整报价与税务核算。
-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等出口退税;成品油、光伏、电池等退税率由13%降至9%。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直接影响相关制造企业及外贸商的利润核算与报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