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制度政策文件
共收录 244 篇,按发布日期由新到旧排列。每篇均附政策原文与 AI 生成的摘要、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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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企业合并——披露、商誉及其减值”项目发布征求意见稿
IASB发布企业合并及商誉减值征求意见稿,拟强制披露战略性并购关键目标、协同效应定量信息及战略理由;允许使用税后现金流和折现率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旨在提升投资者对收购业绩的评估能力,影响所有进行企业合并或持有商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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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发布国家可持续报告框架相关咨询文件
马来西亚拟分阶段采用ISSB准则构建国家可持续报告框架,主板、创业板及营收超20亿林吉特非上市公司将于2025-2028年起逐步实施。咨询意见截止2024年3月21日,旨在提升可持续信息可比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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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发布中小主体可持续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EFRAG发布两份中小主体可持续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上市及非上市中小主体。上市主体适用强制标准以助融资,非上市主体适用自愿标准以应对供应链ESG需求。意见征求截止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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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
财会〔2023〕29号规范2023年年报编制,明确存货、收入(房地产按时点法)、长期股权投资等18项准则重点。严禁调节利润、虚假交易及规避退市,要求事务所严审融资性贸易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管协同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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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推进内部控制...
创业板及北交所上市公司自2024年年报起须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拟上市企业自提交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的申报材料起,需提供无保留意见内控审计报告。政策旨在强化内控建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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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财会〔2023〕31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公立医院加强内控建设,规范经济活动,防范财务风险,提升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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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就IASB发布的《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需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建议,并于2024年1月28日前反馈。旨在完善国际准则,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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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政部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需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建议,并于2024年1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参与国际准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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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 ——文物资源》及其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规范文物资源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于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旨在统一政府会计中文物资源的核算标准,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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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衔接规定,明确新旧科目转换、报表调整及账务处理规则。适用于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保会计核算平稳过渡,规范财务数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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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范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及售后租回会计处理。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旨在解决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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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租赁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卖方兼承租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案例指导企业正确区分租赁负债与可变租金,规范相关损益确认,适用于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财务人员及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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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应用案例——卖方兼承租人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租赁准则应用案例,明确卖方兼承租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对包含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会计处理方法。该案例指导企业正确区分租赁负债与可变租金,规范相关损益确认,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财务人员及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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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于2023年12月7日发布1项租赁准则应用案例,旨在指导企业正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决实务操作中的具体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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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规范各级政府及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结合新《财政总会计制度》,明确编制主体、范围、内容及程序,取代2019年试行办法,提升政府财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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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规范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适用对象为各级政府部门及中央预算单位,取代2019年试行版,旨在提升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各单位需严格遵照新指南执行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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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取代2019年试行版。该政策规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综合财务报告的操作流程,旨在衔接2022年《财政总会计制度》,提升政府财务信息质量,各级财政部门需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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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会〔2023〕1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须按新国标设6类明细科目;明确工程项目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规则、社保费结算调整及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核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采用未来适用法,直接影响单位账务处理与报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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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范流动与非流动负债分类、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及售后租回会计处理。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旨在解决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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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会〔2023〕21号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范流动与非流动负债分类、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及售后租回会计处理。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旨在解决实务问题并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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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旨在解决准则执行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趋同。该解释涉及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等关键会计处理,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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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
本案例明确预售商品房收入确认时点,规定在客户取得控制权(通常为交房)时确认收入,而非收款或签约时。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导财务人员正确执行新收入准则,避免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导致的税务及财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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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明确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具体判断标准,指导房企及审计机构规范收入确认时点,解决实务中关于交房、验收等环节的收入确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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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修订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取代2004年旧版。该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适用于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旨在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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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应用案例——预售商品房的收入确认
财政部发布预售商品房收入确认应用案例,明确房企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指导企业判断履约义务及确认时点,规范房地产行业会计核算,确保财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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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明确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条件、计量方法及列报要求,旨在解决数据资产入账难、披露不规范问题,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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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年度改进(征求意见稿)》
IASB发布《年度改进(征求意见稿)》,拟对IFRS 1、7、9、10及IAS 7进行小范围修订。涉及首次采用套期会计、终止确认利得披露、租赁负债终止确认交叉索引、“实质代理人”定义澄清及删除“成本法”索引,旨在提高准则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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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解决准则执行问题并趋同国际准则。各单位需于2023年9月24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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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解决准则执行问题并保持与国际趋同。各单位需于2023年9月24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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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明确数据资源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采用未来适用法,前期已费用化支出不调整。强制细化披露并鼓励自愿披露应用场景、安全保护等信息,解决数据资产“入表”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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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会计处理及披露要求,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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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会〔2023〕11号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确认、计量及列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明确数据资源可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强化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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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会〔2023〕11号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会计处理及披露要求,适用于所有持有数据资源的企业,旨在解决数据资产入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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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及其应用指南意见的函
财政部就《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文物资源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对象为各级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请于2023年8月30日前反馈书面或电子意见至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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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完善政府会计准则。适用对象为各级财政部门及中央预算单位。需于2023年8月23日前反馈书面意见,目前处于草案阶段,尚未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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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收入准则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政部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FRS 15收入准则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建议,于2023年9月15日前反馈,旨在完善国际准则以更好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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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FRS 15收入准则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需结合中国实际提出建议,并于2023年9月15日前反馈。旨在参与国际准则制定,完善准则以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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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明确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包含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产生的现金流量。若该现金流已单独确认则不可重复计算。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的企业,确保减值计量准确反映合同整体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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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持有某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甲公司对该结构化主体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该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不分层且无保本保收益承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等比例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分配。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财政部明确:若结构化主体基础资产为符合SPPI特征的贷款,且存续期内不得买卖、份额不分层、无保本承诺但等比例分配剩余现金流,投资方持有的份额可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SPPI)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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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约定了服务期和业绩条件。在等待期内,某已参加该激励计划的职工认为激励计划约定的行权价较高,向企业声明不再继续参与该计划,并与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收回前期预付的行权资金。在该情形下,原已确认的与该名职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冲回?
职工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资本公积,不得冲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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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一)——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
财政部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指导企业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计量金融资产减值。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特别是拥有内部评级体系的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旨在规范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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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二)——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
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准则应用案例,详解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指导企业如何运用账龄等替代信息计量预期信用损失,适用于未建立复杂内部评级系统的主体,规范减值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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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及3项金融准则问答。明确银行基于内部评级或迁徙率法计量ECL的操作路径,涵盖风险分组、阶段划分、参数估计及前瞻性调整,指导金融机构准确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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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明确企业合并商誉减值测试中,被分摊商誉的资产组需满足两项条件:代表内部监控商誉的最低水平,且不大于按准则确定的报告分部。适用于进行企业合并及商誉减值测试的企业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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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乙公司股价于2×22年出现明显下跌,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是否可以直接采用乙公司股价计算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联营企业股价大跌且低于净资产账面价值,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可收回金额应取“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不可直接采用被投资方股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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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明确商誉分摊资产组需满足监控最低水平且不大于报告分部;联营企业股价大跌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但可收回金额不得直接采用股价,应按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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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4个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明确套期有效性评估不得僵化使用80%-125%量化指标;规范商业银行交易费用、手续费及管理费核算边界;界定权益工具“非交易性”判定标准,指导企业准确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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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应当如何判定权益工具投资为“非交易性”,从而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的条件?
依据22号准则,企业需排除近期出售、短期获利组合及衍生工具三类情形,方可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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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确定一项主营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或“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
财政部明确商业银行支出核算分类:可直接归属于金融工具买卖的增量费用计入交易费用;与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手续费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余如营销外包费计入业务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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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或合同组合(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如果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24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为消除会计错配,可将用于套期的非金融项目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该指定须在合同开始时作出且不可撤销,无需执行24号准则套期会计,适用于净额结算或易变现的非金融合同。